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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运输合同的履行地?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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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运输合同的签订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生地域的变换,而在运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合同的履行地和履行期限发生纠纷,那么在实务中要如何确定运输合同的履行地?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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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运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运输合同履行地应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二、合同履行地确定的原则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是各有不同的,不一样的合同具体的履行地点也是不一样的,如何能更好的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更需要相关的法律的规范,有的时候也是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履行期限和地点的规定

  合同履行期限与履行地点是怎样规定的?合同履行一般情况是如何认定呢?现在来看看法律的方面的详细规定:

  1、履行期限是时间上的要求,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的一个范围,它既是享有权利一方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依据,也是衡量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是否按期履行或迟缓履行的标准。

  2、恶意迟延履行构成违约案例分析。

  3、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

  4、履行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应当是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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