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8070-6030

您的位置是:四川李元旦律师网>债权债务 > 正文

债权申报的途径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19

分享到:

  导读:讨债时进行债权申报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申报需要注意的期限问题有什么?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债权申报的方式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川李元旦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9-8070-6030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