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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容易出现什么争议?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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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减资是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额的行为,在公司减资过程中涉及到整个公司的资本问题,难免会产生争议,那么公司减资的常见争议有什么?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减资行为有效但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我国《公司法》亦赋予了公司可基于自身情况或需要依法定程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权利。佰金瀚宫公司在其股东资本认缴期限届满后,基于公司内部安排而启动减资程序,于法并无不当。但是,公司减资应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且认缴登记制并未对减资程序要件产生实质变化。虽然公司减资无需征得债权人同意,但我国《公司法》规定减资必须通知债权人并公告,这是出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因债务人公司减资而受损的制度设计。

  郭宏涛在明知公司对外所负债务而未清偿的情形下,仍同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客观上,减资后其作为股东的资本份额相应减少,获得了减资所带来的财产权益;对公司而言,减资使得公司实际偿债能力受到实质影响,显然也会让公司对于潘德友、锦朝公司债务的清偿能力产生影响,故郭宏涛的行为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不能以公告方式替代直接通知

  关于通知的具体形式,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于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直接通知的方式,但公告作为一种拟制通知的方式应当是直接通知的补充,适用于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或者不明知的债权人。如果对于能够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未采用直接通知方式,而事后以已作公告通知进行抗辩,不仅有违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也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

  3、违法减资股东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减资行为虽不属于抽逃出资,但因公司资产减少降低了公司承担责任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利益,故法律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规定了比增加注册资本更加严格的法律程序。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性质,减资股东应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且损害公司债权人获偿债权的权利,故公司股东均应在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违法减资的股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届期的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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