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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的适用要注意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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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在合同的签订中一般都会看到合同免责条款的身影,但有免责条款也不意味着什么责任都不用承担,因为不是所有的情形都能适用合同免责条款的,那么在合同免责条款的适用中需要注意什么样的问题?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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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签订的合同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应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只有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免责条款才为无效。

  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负责任地履行合同,这就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

  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也就是说,免责条款的免责以合同的基本义务得到履行为前提。如果允许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就背弃了合同的本来目的,且与法律的原则相违背。

  例如商品房销售商有将质量合格的、权属明确合法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义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销售方不对房屋质量承担责任”或“与出售房屋有关的所有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本公司不负责解决”等条款,即属免除基本义务,当然无效。此外,如果违约行为严重到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即严重违约或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也不得援用免责条款,因为这种情况同属于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

  四、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

  如果商品房销售商凭借自己的优势,订立对购房人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购房人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例如在合同中订立“对由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售房方不承担责任”,即属显失公平的条款。因为在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等第三人过错造成售房方违约的情况下,售房方可以依据与第三人的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获得赔偿。而买房人与第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能向第三人索赔,如果再免除了售房者的违约责任,则购房人的损失得不到任何补偿,不公平性显而易见。

  五、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

  免责条款一般是对违约责任的限制或免除,目前随着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的增多,一般认为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被严格禁止的。

  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免责有条件限制,如果不是非专业律师起草审核合同,很可能会让企业掉入陷阱,所以企业在审核合同时,法律顾问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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