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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哪些再审案件应予立案?

来源:四川李元旦律师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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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对再审案件的立案作了如下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2)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4)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2)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3)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4.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法院对于哪些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不予受理主要有以下情形:

  1.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3.对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4.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5.对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6.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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