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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金钱”友谊的试金石!

来源:四川李元旦律师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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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聂某与被告朱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郫县人民法院于2 01 3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 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元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某诉称,2 0 1 2年lo月2 2日,被告朱某因承包的项目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作为工程保证金。双方约定被告于2012年11月20日前向原告偿还100000元,

  201 3年元旦前还清剩余的200000元。但被告一直拖欠不还。被告朱某、邓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其合法权利,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 01 2年1 0月2 2日,被告朱某向原告叶辉燕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聂某现金300000元,用于工程保证金,此款于2 01 2年1 1月2 0日前还现金1 0 0 0 0 0元,剩余现金2 0 0 000元在2 01 3年元月3 0日前还清”。现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偿还借款3 0 0 0 00元及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朱某与被告邓某于2 005年3月1 0日在郫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聂某借款本金3 0 0 0 0 0元及利息(其中10 0 0 0 0元本金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 0 1 2年1 1月2 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2 0 0 0 0 0元本金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 0 1 3年1月3 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纵观整个案件,原来关系亲密的朋友却因为到期不还借款,而且被告没有诚信,拖延时间,最后原告只有采取诉讼来维权。权利,诚信,友谊……该怎样保护这脆弱的关系。

  李元旦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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