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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和首付款为啥签不了购房合同

来源:四川李元旦律师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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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房开盘当日,消费者胡先生就交了2万元定金,并签署了《认购协议书》等材料;3天后,根据约定交付了首期款。孰料,胡先生准备和开发商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时,被告知不仅无法签购房合同,而且连2万元定金都拿不回来了。

  消费者:欲签购房合同被拒

  胡先生告诉媒体,2014年11月14日,南昌某某高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海上传奇”楼盘开盘。当天,他在售楼处选中了一套商品房,价值约100万元。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他当场在售楼处交纳了2万元定金,并签署了《认购协议书》《购买须知》等相关材料。根据《认购协议书》约定,交付定金后3日内,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交付房款。

  由于筹款等个人原因,11月17日,胡先生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当时接待自己的售楼处置业顾问肖X,提出想推迟签约。肖X不仅同意了,而且还在微信里答复说:“11月18日是签购房合同的最后期限,必须要交30%的首付款,否则,将无法享受开盘当日双方约定的折扣。”

  11月18日一早,胡先生赶到售楼处,交纳了30%的购房款,并与肖X约定当日中午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谁料,中午时,肖X突然告诉胡先生:“无法签购房合同了。”

  自己明明已经交了定金和首付款,为何不能签购房合同?面对一头雾水的胡先生,肖X解释说,《认购协议书》规定:“自认购之日起,超过3日未付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由于胡先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首付款,所以违约了。现在不仅无法签署购房合同,还要被扣除2万元的定金。

  听到这样的说法,胡先生非常气愤,当即质问肖X:“你在微信里,明明通知今天是最后一天付款日。我上午刚刚交了首付款,怎么中午就变成了违约?”对此,肖X和售楼处负责人都没有给出正面回复,只是称:“后期会把首付款退回,但定金无法退还。”

  明明是按照正常手续购房,到了最后一步却被拒绝签约,还要被扣除2万元定金,这样的结果让胡先生很气愤。几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胡先生向本报江西媒体站投诉。

  开发商:消费者延时违约

  2014年11月25日,由于胡先生在外出差,其妻吴女士接待了来访的媒体。

  “11月14日开盘当天是星期五,随后的15日、16日是双休日,无法办理住宅公积金的相关手续,只有17日才能办理。置业顾问肖X也没提醒我们‘3日内交款’包含了双休日、节假日在内。更重要的是,11月17日,肖X在微信里明确通知,11月18日才是最后一天签约日。没想到现在却成了这样的局面,我们太委屈了。”吴女士无奈地对媒体说。

  吴女士向媒体出示了南昌某某高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海上传奇”楼盘《购房须知》。媒体在这份须知上看到购房流程为:“客户首次到访,选好新房后,在认购当日签署《认购协议书》。在认购后的3至7日内,客户前往签约中心签署购房合同,在签约当日办理按揭。”这与肖X所称的“3日之内必须交付房款并签署购房合同”相矛盾。

  随后,媒体和吴女士一起来到位于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北路188号的“海上传奇”售楼处。面对吴女士的质疑,售楼处负责人兰勇一口咬定因为胡先生和吴女士违约,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交付购房款,所以现在无法签署购房合同,而且还要被扣除2万元定金。

  媒体问道:“胡先生明明已经在微信里通知了置业顾问,要求推迟签署合同,为何还要认定胡先生违约?”兰勇回答:“如果消费者申请了延时签约,需签署一份延时签约协议,经公司主管签字后,才生效。”

  媒体追问:“置业顾问已经获知消费者要延时签约,为何没有提及要签署延时签约协议一事?而且,根据微信记录显示,置业顾问肖X明确表示,11月18日才是最后一天签约日,这又如何解释?”兰勇称:“那可能是置业顾问的疏忽。”

  媒体又问:“既然你们称胡先生违约了,为何还要在11月18日上午收取他28万余元的首付款?”兰勇表示:“这可能是由于我们工作人员的疏忽。”《认购协议书》上规定认购后3日之内签约付款,而《购房须知》则标明认购后3至7日内签约付款,开发商的两份文件自相矛盾,应以哪个为准?兰勇表示:“以《认购协议书》为准。”

  律师: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媒体就此采访了律师吴。律师认为,在面对消费者时,置业顾问代表的是开发商。如果因置业顾问弄错了时间,延误了签订合同的时间,那就不该由消费者承担后果。

  律师告诉媒体,《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消费者已经支付了2万元定金,开发商却拒绝履行签订购房合同的义务。那么,开发商要么与消费者协商另售新房,要么双倍返还消费者预交的定金。

  南昌市东湖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姚XX也同意律师的观点。姚XX说,日常生活中,关于“3日”的定义,普通人的惯性思维大多定义成“3个工作日”,或者是 “遇到节假日顺延”。如果开发商关于“3日”的定义包含了节假日,并且日期关系到双方买卖、付款等性质的交易,那一定要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支付了定金,签署了《认购协议书》,表明双方意见统一,已经达成了初步的协议。如果开发商违约,拒绝履行合同,就必须双倍返还消费者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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