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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受侵害,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四川李元旦律师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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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李某的女儿与张某育有一女张晓晓,由李某在张某家帮忙照看,后张晓晓一周岁时,李某的女儿因车祸不幸去世。女儿去世后,李某要求将张晓晓带回老家抚养,张某不同意。某日,趁张某外出时,李某私自将张晓晓带回老家。张某多次要求李某将女儿送回,李某拒不同意,甚至在李某找到老家时,将张晓晓转移别处避而不见。经过一年协商未果后,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将张晓晓送回,并要求李某赔偿因张晓晓离开而造成的精神损失1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送回张晓晓,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2000元。

  点评:

  根据《民法通则》,张某对女儿张晓晓享有第一位的法定监护权,仅在其丧失监护权的情况下,李某才有可能享有对张晓晓的监护权,本案中,张某并无丧失监护权的情形,因此,李某无权私自将张晓晓带走,导致其脱离张某的监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可以请求李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幼儿一到两周岁正是培养亲情的关键时期,而李某非法使张晓晓脱离张某的监护,父女再见面时,张晓晓可能已经不认识父亲了,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故应当赔偿张某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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